《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
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的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予一定培训
费用为代价,要求劳动者给予一定时间的服务,如在约定时间内离职需要交违约金。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
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劳动合同期限不同于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服务期则不是劳动合同必备
条款。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服务期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服务
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并不会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
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也就是要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如
约定即使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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