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的计算遵循缴费时间重新核定、合并前次未领取期限的原则,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核心计算规则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重新就业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需重新核定,与之前的工作年限不累计计算。
合并未领取期限:前次失业应领取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本次核定后的期限合并计算。
最长领取限制:合并后的总领取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特殊情形说明
短期就业后失业:若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仍可继续申领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无需满足新缴费年限要求。
待遇标准调整:部分地区规定,若前后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同,通常按较高标准或加权平均计算(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与期限合并规则。
人社部2025年最新解答重申该原则,强调最长24个月的限制。